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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物管理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江苏省于2025年4月25日正式实施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5088-2025),这一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废活性炭行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监管时代。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标准的背景、适用范围、主要要求以及其实施带来的深远影响。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江苏省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由于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数量巨大且增长迅速,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环境问题。统计数据显示,VOCs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占到总量的70%。这些废活性炭不仅含有汞、铅、镉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还具备通过热再生等工艺进行综合利用的潜力,既有危害性又有资源性。
然而,现阶段我省废活性炭的综合利用能力总体过剩,缺乏有效的污染控制标准,导致了监管的空白。部分企业未能科学设置入厂标准,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市场中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此外,缺乏再生产品管理标准也导致了再生活性炭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无法满足废气治理设施的要求,进而引发了潜在的环境风险。
因此,制定《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成为了当务之急。这一标准的实施,旨在规范废活性炭的综合利用全过程,确保环境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该标准主要针对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的废活性炭,适用于使用热再生技术进行综合利用的经营企业。
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标准涵盖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等环节。
无害化处置要求:对于以吸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或二噁英为目的产生的废活性炭,则应进行无害化处置,而非综合利用。
该标准基于问题导向,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了以下几项关键要求:
1. 入厂要求
标准明确了废活性炭的入厂标准,规定了特征污染物的控制要求,以确保不具备再生条件的假炭、劣质炭不会流入市场。企业需配备模拟再生实验设备,对入厂废活性炭进行模拟再生实验,确保实验获得的再生活性炭碘吸附值不低于650mg/g。
2. 工艺控制要求
标准提出了废活性炭的预处理要求,包括去除氟、氯和预烘干等。同时,热再生过程的再生温度、停留时间和水蒸气使用量需根据废活性炭的热重分析曲线合理确定,以保证再生效果并确保VOCs的基本去除。
3. 风险防范要求
在热再生过程中,需严格控制氧气含量,确保在惰性气氛或低氧气氛下进行,以防止活性炭的过度氧化,保障再生效率,并避免发生燃烧、爆炸等安全隐患。
4. 污染物排放要求
标准对废活性炭综合利用全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提出了污染控制要求,并根据不同环节明确了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环境安全。
5. 再生活性炭要求
标准还细化了再生活性炭的技术指标,要求其在满足《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通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要求。同时,严格限制再生活性炭的用途,明确其仅可继续用于VOCs治理过程。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实施,是江苏省“1+N”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系列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填补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领域的空白。这一标准不仅将加强废活性炭综合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和再生活性炭环境风险管控,还明确了企业在综合利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与提档升级。
随着《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实施,江苏省在废物管理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标准的出台,不仅为废活性炭的合理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更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未来,随着行业监管的加强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我们期待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行业能在环保与经济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为建设美丽江苏贡献力量。